民主不是我拿到了之後,就可以回去睡覺了,不是這樣的。它要不斷地去爭取、也會不斷地受到挑戰,它背後的不安是一直存在的。
這個議題美國其實已經很久了,現在發生這個事情(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其實不是太意外。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到美國政治長時間以來的一些問題,或者我們再推得廣一點,也是民主政治內在需要處理的問題。因為今天其他的講者會談到女性權益這方面,所以我就集中去談美國的民主政治體系。
首先,墮胎權在美國政治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法院和法院在美國政治裡面的地位是怎麼樣?
「政治兩極化」是美國過去十多年談了很多的現象,而關於墮胎權,我們常會用「文化戰爭」的概念分析它背後的政治利益。
當我們說我們去投票的時候,到底在想什麼?一開始,很多政治學者會認為投票當然是為了自己的力量,比方說你屬於某一階層,你就投票給對你有好處的政府,因為他們的政策對你有利。
但後來我們發現不是這樣子。我們發現很多人投票的時候是基於是想像:他想像這個事情跟自己相關,去投票的時候投的是某種身分認同,因為他覺得這是我的價值觀,去投票就好像給我自己一種充權的感覺。
這種社會認同後面,就是政治學談了多年的「情感政治」。
很多時候我們動員一個人去做一點事情,都是跟情感相關。過去十多年來,美國政治裡某些議題很容易讓某些人覺得這是關乎於「我是誰」、這是關乎於我相信的價值等等。在談墮胎議題的時候,很多時候我們會用pro-life pro-choice這兩個陣營區分:他們叫自己是pro-life ,關注點就是生命,那生命的意思是什麼?是生命到底什麼時候才算開始?後面就有很多很多的討論,而另外一邊就是pro-choice,告訴你婦女可以有選擇的權利。
今天這個議題變得這麼極端,其實過去不是這樣的。
我們回到羅訴韋德案成立的1970年代。當時在美國,兩個政黨的支持者對墮胎議題的態度其實不太極端,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數據:共和黨人支持任何情況下可以合法墮胎的比例(39%),甚至比民主黨還要高一點點(35%)。
那為什麼會發展成今天這個樣子呢?
首先是所謂宗教右翼的興起,其背後有許多不同團體,其中有一個組織叫做道德大多數(Moral Majority)。1970年代Roe v. Wade之後,他們就成立了很多這樣的團體去參與政治。
比方說,他們會支持某一候選人,一開始他們也曾經支持過民主黨的吉米卡特(Jimmy Carter),但發現他當選之後又不是這麼一回事;從長遠角度來看,你會發現保守主義跟共和黨在過去這幾十年來走在一起。這可以從尼克森(Richard Nixon)做總統的時候說起。60年代民主黨推動民權,特別是黑人投票權,在這方面得罪了很多南方教會的白人,所以有人會說,文化戰爭追根究底可能是個種族問題。
那為什麼對一個政黨來說,有些事情可以動員大家去投票?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做法,就是在美國流行過一段時間的公投綁大選。每一次大選的時候,他們都會提出一些共同的議題,而且是文化戰爭相關的議題(例如同性婚姻),動員大家去投票,那大家去投票的時候就會順便投共和黨票,那麼他們的人就可以當選。
當我們談美國政治,就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行政權就是總統可以發布行政命令去改變一些事情,但是他的問題是什麼呢?他的問題就是換個總統就又可以改了,所以這很不穩定;當然你也可以通過立法權去改變這個事情,但是現在在美國,立法很困難;因為行政權跟立法權這兩塊出了很大的問題,現在司法權就變成了常見的方法,去推動一些政策改變。
這一點其實在保守派這一邊可以看到。他們從Roe v. Wade之後就不斷地爭取改變法院的組成:美國最高法院的組成是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所以總統是共和黨人的話,他應該就會提名一個他可以接受的人選。
慢慢的,整個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法官越來越多,所以今天發生的事情不是今天才發生,而是過去幾十年來他們不斷地做這個事情。而且,也不單是在最高法院這一層,其他下級法院的保守派比例也慢慢提高——只要去跟市民大眾說,你投票給我,我就會提名一個這樣的法官。
川普當選的時候,對一些選民來說,他們會覺得我很不喜歡川普這個人,這個人也不能代表什麼宗教價值——他結婚三次,私生活也不好——為什麼我還會投票給他?因為川普會提名一個法官,這個法官的判案會是我喜歡的,那我就投票給他,所以川普當時就當選了。
這一次Roe v. Wade的案子以6比3票數被推翻,從所謂開明派的這一方去看的話,最高法院9個席次裡,有一個位置被偷走了。被偷走是什麼意思呢?
回到2016年,歐巴馬最後一年的任期,剛好有一個大法官要退休,歐巴馬提名了(自由派的)加蘭(Merrick Garland),但是參議院裡共和黨佔拒絕去處理這個問題,這個位子就騰空到川普成為總統,他們才處理川普的提名。
到了2020年,也是川普任期最後一年,當時知名大法官RBG( Ruth Bader Ginsburg)過世,又需要有另外一個人去遞補最高法院的法官,當然川普就找了一個保守派的法官去做騰空的位置。這次,參議院共和黨卻就很快就處理了這個案子,就在大選前8天。可是2016年(歐巴馬提名)的時候,距離選舉還有好幾個月,有很多時間可以處理。所以這是為什麼開明派會覺得,這個位子是被偷走的。
美國政治,特別是共和黨這邊,他變得更極端跟選舉方法有很大的關係。在美國眾議院選舉,我們常會談到傑利蠑螈的概念,意思就是透過改變選區界線來決定選舉結果。美國憲法給了州議會很大的空間去畫選區界線,那共和黨人很聰明,他們就先從州議會的空間去處理聯邦眾議院的選區分
在美國眾議院,選舉是「單一選區多數決」(first past the post),只要你(比對手)多一票,就是勝出。那他帶來了什麼樣的後果呢?很多時候在某些選區,基本上一開始就決定了共和黨人會當選。除此之外,有一些文化議題的選民是比較多的,像墮胎議題,選民就很容易受到這些議題影響,其他議題的選民沒這麼多。這些制度的問題就是可能選出比較極端的民意代表,比一般選民還要極端。然後就是眾議院是兩年選舉一次,候選人要不停籌款,就容易受到捐款人的影響,願意捐款的人對議題看法通常比較極端,這些都會推動政治的兩極化。
最後要提的是,美國整個政治體制對共和黨是有利的,這跟參議院有很大的關係,每個州不管多大多小,在參議院(席次)都是一樣的(2席)。這個問題就在於一個很大的州,幾千萬人,最小跟最大的州份人口可以差66倍,但原先美國立國的時候才十多個州,沒有想到會這樣。
現在,認為「不管什麼條件下墮胎都應該是非法的」只有13%,這麼小的一群人、在整個美國佔這麼小的比例,卻可以造成這麼大的影響,這代表政治體制出了問題。
有一些州份的議會已經通過了所謂的「觸發法案」(trigger law),讓墮胎變成非法。
那麼聯邦政府可以做什麼?現在有一種說法,是要求拜登可以在軍事基地找個地方,租給外面的人開一間醫院,讓這個地方可以在這個州裡合法墮胎,但是這個後面就是行政權,行政權就回到剛剛說的問題(不穩定)。
至於立法權,從州的層面來說,一些原來就是民主黨執政的州份,就會做一些具體改變(編按:進一步立法保護尋求墮胎者和人工流產服務提供者);聯邦的層面,理論上可以在國會通過(全國性的)法案,因為這次最高法院沒有說墮胎是非法的(編按:只是說羅訴韋德案是錯的、墮胎立法應下放各州決定),但是現在國會做不到。
為什麼做不到?現在國會基本上什麼都通過不了,其原因又回到參議院。因為美國法律容許參議員冗長辯論(filibuster),共和黨議員可以通過不停的發言來杯葛法案。事實上他們也不需要這麼做,因為通過一個法案需要60票(編按:目前美國參議院民主黨和共和黨各佔50席)。過去這20多年來,共和黨基本上是完全把filibuster變成一個武器,反正只要是民主黨提出的東西,全都不允許他們在參議院處理。
那怎麼辦呢?
第一個可能性,民主黨可以在選舉時叫大家投票給民主黨,讓民主黨可以有60位議員可以去通過法案,當然,這個很困難。還有另外一個可能性,就是去改變這個(冗長辯論的)規矩,這個規矩要改變不困難,超過50票就可以了。現在民主黨是有50個席次,但其中有些人不想做這個事情,可能當民主黨在參議院達到52、53個席次,就有機會自己決定(議事規則)。這可能也會影響到11月的中期選舉。
法庭明顯是刻意處理Roe v. Wade,大家也擔心會不會下一個判決就是同性戀權益,被按同樣的邏輯推翻?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點,我想這個在美國以外也適用:民主不是一個我拿到了、現在建立起民主了,之後我就可以回去睡覺了,不是這樣的,而是要不斷地去爭取,它會不斷受到挑戰,其背後的不安是一直存在的。民主被破壞後,原來得來不易的那些自由,最後也都會被破壞掉。
年輕的女孩們,妳必須要有一個自覺:這是妳的權利,妳不能只靠上兩代的人幫妳爭取來,然後就放在那裡,因為別人超努力的──(反墮胎團體)無所不用其極、四面八方的想要把這個東西拿走,而妳完全沒有感覺。
美國聯邦憲法跟後來的增修條文,不太像台灣的憲法是把很多基本權用民事的方式羅列出來。
例如我國的基本權,就有「居住遷徙的自由」、「講學的自由」、「秘密通訊的自由」、「訴訟的權利」⋯⋯一大堆寫了很多,然後有一個概括條款:其他沒有寫到的,只要不妨礙別人,都是你的基本權利,且國家限制必須要有正當的依據。美國憲法寫得清楚的條文並不多,其中寫得很清楚的一條,就是剛剛梁老師提到的「擁槍」。
美國其實是一個50個國家組成的「合眾國」(united states),所以每個地方的差距非常大──簡單來說,憲法有授權必須由聯邦來訂的,聯邦才能管,如果憲法沒有說這是聯邦專門可管的,通通都是州管。(編按:「國家」與「州」的英文都是「state」)
所以生育自主權的問題,不只是性別問題,也是州與聯邦之間的立法問題:羅訴韋德案裡,不管是根據「隱私」或者「生育自主」(保障墮胎權利),兩者都沒有在聯邦憲法直接寫出來。
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裡有規定,所有人民平等,政府如果剝奪人民的權利,要依照Due Process of Law(正當程序條款)。但該條文並沒有明確提到人民有生育權(reproductive rights),也沒有提到隱私權。
這一次美國大法官直接告訴你:我們覺得當時的羅訴韋德是超譯了(第14條修正案)。當年的判例本來就是不對的,我們為什麼要遵照一個不對的判決先例呢?如果立法者認為墮胎權是重要的,請你去把它立法好。
這又會碰到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所謂的憲法「原意主義」:政府必須要嚴格地遵守三權分立,不應該讓司法僭越到立法的權限,如同梁老師所提到,有的議題用立法解決,有的議題用司法來解決。
那什麼樣的議題,最後一定得靠司法呢?就是他永遠是少數的時候。
當他是永遠的少數,他就不可能透過民意代表立法通過,所以各位可以想像,為什麼有一些議題比較傾向聲請大法官釋憲。
這麼多年來,台灣的ender equality的運動,絕大部分都是立法、司法兩軌並行,因為有時我們認為比較適合用立法解決的,最後卻可能用司法解決。
為什麼?因為立法者不想碰到燙手山芋。
台灣最經典的例子就是通姦除罪化。請問通姦除罪化到底有什麼理由,需要用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後,才由民法去修正對弱勢配偶的保障?(宣告違憲以來到立法)這中間的兩、三年,被背叛配偶的請求權根本就沒有任何明文保障。
司法院不可能在宣告違憲之後,建議立法者可以按照ABCDE做,這就僭越了立法權限。但是我宣告違憲之後,你民法都不管了嘛!司法從2020年5月31日就宣告違憲,到現在民事的慰撫金或者是贍養費,有沒有任何立法的進展?完全沒有。
所以理論上,通姦除罪化就應該要用立法來解決,為什麼立法院不願意解決?因為他覺得他得罪不起那些太太的選票,所以他不想解決,一看到立法受阻的時候,我們只好轉向司法。
另外有一些議題,確實是立法非常難推動的,例如同婚。
世界各國許多的同婚,沒有辦法在立法院取得多數的他,大概就會用司法,然後以人性尊嚴的保障平等權的保障等等去告訴大家說,誒,目前你的婚姻法或戶籍登記法等等是違憲的,所以這大概是在做一些全力推動上的兩個進程。
那我們剛剛講推動是這兩個進程,那倒退當然也是這兩個進程了,就是所有的權利在爭取開放跟倒退中間,大家採取的都是這兩種方式,所以保守勢力他也會看風向,有的時候它用立法,有的時候它用司法。
有的時候他的立法並不直接挑戰憲法的權利,而是用地方包圍中央的方式。
在整個聯邦法院法官的組成結構變化之前,羅訴韋德被認為是很堅固的,即使在保守派佔多數的狀況下,試圖推翻都沒有成功過。因為墮胎是隱私的一環,隱私又是很重要的憲法權利,所以就用蠶食鯨吞法。
過去十幾年,保守派用的方式是一方面做司法的提出,二方面做立法的修正,但是它的立法不是再去挑戰羅訴韋德案,而是要等到一個好時機,什麼時候是好時機呢?就像梁老師剛剛提到的,有一席被偷走了,有一席意外過世了,這就是個好時機,他才要去動羅訴韋德,所以那個立法是一個非常更精密的計算。
2020年,我做了一個檢索,那時候發現密蘇里州、印第安納州、密西西比州這些這麼大的州,整個州可以做人工流產的診所,而非醫院,剩幾間呢?通通都在3間以內。大家一定匪夷所思,所以我在講這件事的時候,加州大學的學生也非常震驚,因為他們自己也沒有想過,原來經過十幾二十年各州立法蠶食鯨吞,能做人工流產的合法診所已經剩這麼少了。
如果我是密蘇里州的一個女性,要做人工流產,又只剩一間診所,那怎麼辦呢?你就要開車到其他的地方去做,(州政府)又不斷墊高門檻。比如說,你必須要經過六到八天的思考期,你太衝動了,你要想一下,要先去掛一個門診,接著第二個禮拜還要再去一遍,要思考期嘛,再來要強制諮商,這種諮商根據每個州的立法不一樣,有的州會有道德諮商或宗教諮商。天哪,我已經要決定人工流產了,然後我還要被砲轟3個小時,告訴你宗教上關於墮胎的whatever、你其實可以生下來有人會幫你養⋯⋯它會增加尋求人工流產者的心理壓力、經濟成本跟困難。
(州政府)也想辦法墊高醫療院所執行人工流產的門檻。他的規定五花八門,比如走道必須能夠容納步推車會車;如果發生緊急狀況需要後送,就規定你30英里以內要有能轉診的市立醫院,規模必須大到什麼程度,這個診所才可以執行人工流產;你需要具備怎樣職業資格的醫生、怎樣職業資格的護士──規定每年不斷墊高,診所一間一間關門。
所以Dobbs案其實是有前奏曲的,就是把女性的生育自主權慢慢往後拉。
過去20年,(反墮胎團體)一方面默默等待聯邦最高法院結構組成改變的契機,二方面他們覺得自己也不能閑著,只是在那邊等,人家也是很努力的好嗎?所以我很贊成梁老師剛剛講的:你看人家這麼努力,我們難道不汗顏嗎?我們難道覺得羅訴韋德案在那邊就很安心了,都不用管他?
年輕的女孩們,妳必須要有一個自覺:這是妳的權利,妳不能只靠上兩代的人幫妳爭取來,然後就放在那裡,因為別人超努力的──(反墮胎團體)無所不用其極、四面八方的想要把這個東西拿走,而妳完全沒有感覺。
我以前在杜克大學唸書時,家附近就是Planned Parenthood,是美國少數可以執行人工流產的地方。每天我都會看到各種不同的人聚集在外面,而且旁邊充滿十字架──我本來以為那是一個教堂,後來才發現不是。有人繞著診所不斷遊行,或者也會有人會捧著一把玫瑰花,每當護士或醫生要進來的時候,他就會說「God bless you」或者說:「請問你今天做事有良心嗎?謝謝,這個花給你,希望你早日幡然悔悟。」
你可以想像,今天一個女性好不容易鼓起勇氣走進去,在門口看到這樣子的狀況,她要怎麼辦?
今天我要跟各位談的就是,如果你去深入觀察美國的社會文化、各州的立法,你會發現(緊縮墮胎權)其實是有秩序地,並不是突然發生的。
剛剛我們提到了女性生育自主權的問題。我認為台灣並沒有美國的這種包袱,必須要把它包含在隱私權內,我們就是認為他就是生育的自主權,沒有問題,那我們需要有更多的論述。
我自己覺得最堅強的論述基礎就是,避孕失敗的風險基本上只有一個人在承擔。如果以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女性100%要有生育的自主權,沒有任何人能夠替他決定,因為這些人沒有風險啊!到底對他們有什麼風險?如果兩個人都不願意有這個孩子,也已經避孕了,但是失敗的風險只有女性一個人承擔,那最後的決定當然應該在她身上。
那台灣現在算不算有生育自主權?答案是沒有,因為我們的刑法有墮胎罪。當他還是一個犯罪行為,你怎麼可能認為台灣有生育的自主權?
最近這幾年反墮胎的團體已經連續兩次的提出公投,只是公投都被擋下來了,各位Google都還可以看到,兩三、年前公投中選會在討論這個案件的直播,第一個公投的提案就叫做「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也就是所謂的「八週法案」。
提案者認為,優生保健法應該修法,只要八週以上(墮胎)就不得適用優生保健法裡面的這些阻卻違法事由,直接就subject to墮胎罪。八週,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懷孕吶!再來,很多遺傳性疾病的檢測,八週以前也是不可能做的吧?所以他完全是背離醫學常態的一個提案。
當時我提出因為各位如果希望減少少子化,希望讓懷孕的婦女把孩子生下來,但是用「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的手段,跟你的目的是沒有實質關聯性的。如果要她生下來,應該是提供給她的更多information,讓她安心地把小孩生下來。
果不其然,過一年他就提出「強制諮商」公投,要修優生保健法裡面關於人工流產的必要程序,要加上強制思考冷靜期一週,以及強制諮商的規定。當然中選會不願自己的公投淪落成保守群體狂熱份子的舞臺,有稍微處理了一下公投法,所以基本權利理論上是不能公投的。
那我們為什麼沒有去提墮胎的除罪化?因為我們的優生保健法目前的保障範圍有足夠的阻卻違法是由。
我們的優生保健法規定了下列這些事項,女性可以去接受人工流產,同時幫他做人工流產的醫生也不會觸犯刑法的加工墮胎罪,例如:母體可能會有危險、或者是胎兒有遺傳性疾病。有一條算是最寬的,就是因懷孕可能產生心理、生理或者是經濟生活上的變化──基本上我覺得這一條算是概括條款,因為我至今沒有聽過任何人會因為懷孕而不產生任何變化。
反墮胎團體的長期以來的訴求,就是要把這一條刪除;支持婦女生育自主權的團體,則是希望把兩個要件刪除,一個是未成年人墮胎的時候,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一個是已婚配偶墮胎時需的配偶。
所以,台灣不是沒有像美國這樣的角力,但是為什麼我們沒有發生像美國這樣的事?因為我們的優生保健法其實已經有保障實質的墮胎權,想推動性別平權的婦運團體或者是學者,因為不想提供給狂熱份子另外一個誤導大家的舞臺,所以我非常猶豫,因為你一旦提除罪化,就要繼續辦公聽會。
第二個,我覺得台灣的婦產科醫師跟女性運動團體是結合在一起的,這非常特別,美國沒有這樣,因為他有宗教因素,要執行人工流產的醫師心理壓力非常的大,但是因為台灣是刑事責任,我們有加工墮胎罪,所以醫師絕對會站在除罪化的這一邊。優生保健法裡面的這些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剛好提供給執行人工流產的醫生,一個非常清楚的不會被起訴獲罪的保護傘,所以其實醫師是支持的,他們並不願意陷於每做一個人工流產手術就變成可能刑事被告的一個狀況。
在美國,對醫師來講,這實在是壓力太大,因為我要幫他人工流產的時候,你若沒有明文規定,我怎麼知道他跟我說他是被強暴而懷孕的,叫我要幫她墮胎呢,對不對?美國的情況比較是宗教團體反墮胎團體跟醫生,其實大部分是站在一邊的,只有女性自己是在另外一邊。
我要說的是這個,美國的這一次不承認羅訴韋德案,有沒有什麼重大啟示?當然有,因為類似羅訴韋德這樣子的案件,在美國的聯邦判決先例,事實上是很多的,大家權利會不會遭到法院認定這些都是超譯的結果?這一點其實讓很多人非常緊張。
第二個,美國現在何去何從呢?
做出這樣的判決,誰最高興?除了保守跟反墮胎的團體之外,中國開心得不得了。
例如擁槍權的議題。美國不斷發生槍擊案,最後卻又做出擁槍跟攜帶槍枝出門是合法的決定。憲法只有說人民有擁有槍枝的權利,可是事實上如何攜帶槍枝,在公共場合你還是可以管制的。比如說像現在這種場合,或者是在學校、醫院,是不是可以做一些限制?這種限制本來就是基於維護公共秩序的必要性,並沒有違反美國聯邦憲法擁槍權啊!我自己是這麼認為啦。
很可惜的是,你會發現,美國人民有擁槍的自由,可是美國女性沒有人工流產的自由。像這種狀況,只要他亂,極權國家就會說,你看吧,民主真的是好的嗎?民主的結果是人民的權利,然後其實跟很多人都反對啊,然後大家都抗議那個美國聯邦法院作出的判決,你看那麼多人哭成一團,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令人遺憾的情況,就是每當美國出現這種狀況的時候,其實因為他畢竟是一個西方民主法治社會的某一種象徵,那這種象徵遭到質疑,或者是顯示出他非常脆弱的部分,那其實對於某一些極權國家來講,剛好是他不管內宣或外宣,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其實是蠻遺憾的。
回應一下志潔老師講中國。以前中國一胎化,導致一對夫妻要養4個老人,現在國家又希望可以生三胎;1960年代,羅馬尼亞也是為了他們人口的政策,規定墮胎是有罪的,導致大批的孤兒被送去孤兒院。有時候越想會越激動,這就是一個國家要用政策法律去管控你的人口和你的子宮,都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問題。
我們自己的優生保健法其實也沒有那麼自主,尤其是對未成年者。前幾天,我才遇到一個17、18歲意外懷孕需要動手術,他非得要通知媽媽,才能來選擇做手術;在婚內被性侵、或者他自己確認是外遇懷孕的,仍然沒有辦法自己決定這件事情。這其實就是女性的自主權被壓迫──在婚姻制度下,整個國家還是站在希望你趕快多生一點的態度。
人工流產是基本的醫療照護
我一直覺得人工流產是一個基本的醫療照護。這邊我要幫稍微幫美國的醫師講一下話,羅訴韋德案被推翻之後,其實美國婦產科醫學會天天都在臉書分享,用各種角度去論證「人工流產是一個基本的醫療照護」。
我接下來都不會使用「墮胎」這個名詞。大部分的人選擇人工流產的時候,並不構成「胎兒」,平常我們醫學定義20週才是胎兒,20週之前只是胚胎,只是一個一兩公分的組織。墮胎這個詞長期被使用,我認為這也是一個文化上對女性的壓迫。
大家如果看很多的台灣的戲劇,像電影《紅衣小女孩》、嬰靈的傳說,他們都很喜歡把胚胎人格化成嬰兒。談人工流產的時候,胚胎就會被無限地人格化來嚇唬女生,雖然台灣人比較覺得不關我的事(編按:和美國宗教右翼相比),可是今天(人工流產)如果和嬰靈之說綁在一起,或者(某些迷思)詛咒當事人以後會出事、身體會有問題會生不出來,這個嚇阻力就很強。
我會從醫學角度去破除這些迷思。
在美國,他們怎麼因應這個事情(羅訴韋德案被推翻)?
很多州政府或是診所開始推廣郵寄RU486。RU486是一個早期懷孕的流產藥物,它藉由「拮抗黃體素」,讓這個著床的胚胎鬆動,再靠子宮收縮將這個胚胎排出。用郵寄的方式也許可以規避法律,但是在台灣我們其實不鼓勵這個做法,因為這個做法也有潛在的風險。
當胚胎受孕的時候,它未必可以在正常的地方著床。所以大家一開始驗到兩條線,第一件事情就應該去診所看一下,這個胚胎著床位置是不是在子宮腔內?還是它其實是子宮外孕的狀態?
我記得我以前我當住院醫師的時候,看到一個16歲的妹妹,她在內科急診時已經失血過多、瀕臨休克了,才終於有一個住院醫師比較積極幫她驗孕,發現有懷孕,才轉回婦產科,發現是子宮外孕導致輸卵管破掉。因為懷孕的時候,身體會召喚很多血流去滋養這個胚胎,所以當時內出血已經3000 cc了。因為年輕人抗耐受性比較強,不像老人稍微失血、血壓就掉,才能撐到最後一刻要休克了才進去手術。
當你被禁止墮胎,當然也就不敢看醫師,因為如果看醫師,他可能就不准你做任何事,只能用郵寄的方式去吃口服流產藥物來終止妊娠,但這也就會冒著子宮外孕、大量內出血的風險。所以這是為什麼我們會說,人工流產是基本的醫療照護。
「懷孕生產的風險一直是被低估的」
懷孕生產的風險一直是被低估的。因為大家想到懷孕,會覺得好像是一個理所當然、都很美好的事情啊,但其實懷孕是會死人的啊。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今年5月疫情大爆發,一個20歲的孕婦確診,後來母嬰雙亡。20歲其實就是一個大學生的年紀,今天如果她沒有懷孕,她就不會死──為什麼?因為她當時只打一劑疫苗。
大家知道,台灣的孕產文化認為孕婦能躺就不要坐,傳統觀念也認為不能運動,因為運動「好像」會流產早產;想到孕婦打疫苗,就覺得很可怕,盡量也不要吃藥打針,即使這些藥物對孕婦是有幫助的。我們的醫學會也沒有很大聲地說出來:懷孕其實更需要打疫苗。孕期免疫力會轉變,所以懷孕的時候如果得到COVID-19,尤其是第三孕期,更容易發展成重症。
20歲應該是青春年華,到底在哪個環節,我們本來可以去接住她?也許是更普及的教育,讓大家知道孕婦是更需要打疫苗的,尤其在資訊比較不流通的地方、或者說非臺北地區,甚至有些孕婦都沒有打疫苗。
這不是只有單一個案。台灣孕產婦死亡率大概每10萬活產有16個(死亡),去年大概生15萬,等於有20幾個婦女因懷孕生產而過世。
這個數字當然不是要嚇大家,而是要讓大家知道懷孕生產不是理所當然,而是有很多的風險──而且這個風險,在我們健保幾乎100%給付14次產檢(的情況下仍然存在)。台灣孕產照護,我有信心全球排名前幾,但孕產婦死亡還是會發生啊,尤其現在大家越來越晚懷孕生產,高齡生產就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的風險。
再來,人工流產一直是被扭曲的。
傳統醫療觀念會認為,足月生產是瓜熟蒂落,而流產不管是自然流產或者人工流產,都好像瓜還沒有成熟就強硬地把它摘下來,所以一聽到人工流產會覺得非常傷身。
大家以前會看到一些影片,我覺得可能有造假的成分:影片裡,六、七個月已經七、八百克有人形的胎兒,用剪刀或是可怕的器械剪碎拿出來。
這是非常罕見人工流產的個案,但影片偏偏挑這樣的個案去詮釋,而且那樣子的胎兒通常會選擇引產,而且通常是有嚴重異常或特殊的狀況。
人工流產九成以上都是3個月內,這3個月內又有一半以上是使用藥物;即使動手術,也是用軟管進去把這些組織吸出來。其實自然流產或者是子宮內膜長息肉,也都會做類似的手術,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大家不要再講「墮胎」或是「拿孩子」,他就是一個人工流產的手術。
很多的算命師都會跟你說,你後面跟了很多嬰靈,你要來收,不然你以後沒辦法懷孕好,這是一個可以賺錢的生意啦。
為什麼會這樣強調?統計起來,這些手術就跟後期後面發生不孕是沒有關聯性的。除非真的是極少數個案,因體質特殊,手術完之後子宮腔內沾黏,你才可以說是做了手術造成沾黏才不孕,不能忽略中間的因果。也許她年輕的時候不想懷孕,等到她準備好的時候已經42歲了,那他當然很容易不孕啦!所以不孕不能直接倒推回去,說是因為當年曾經人工流產。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覺得女性的生理知識就也是力量,除了我們一人一票關心政治之外,對自己的身體也要非常了解。
當然,「手術後」的心理諮商還是必要的。當初選擇人工流產的人,她其實非常自我責怪和內疚,甚至有人因此嘗試自殺,這些後續的心理創傷是非常需要照顧的,就像產後憂鬱或是自然流產的女性,她們也都非常需要社會或國家提供心理支持,但是目前這一塊好像看不見。當她們沒有遵循的社會期待把小孩健康生下來,或是已經生下來,(制度)對她們的身心照護是明顯的是不足的。
反過來說,他要強迫女性在人工流產前思考期或者心理諮商,其實也是在弱化女性,覺得她們思考不夠周全,才會選擇人工流產啊。你有沒有去問過這個女性,她可能真的不想生啊,這個是她自己的選擇,不是被誰逼的。
我一直覺得最重要的當然還是性教育。
很多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是沒有避孕的。我也不諱言,看到很多女性來人工流產,其實會覺得很難過,覺得說怎麼不乖乖避孕?但是有一次病人離開後,我冷靜下來,問診間裡的護理師說:誰每次性行為都乖乖戴保險套?都有做好100%避孕?
這種人真的很少,因為這就是人性嘛。當然,我們不是要縱容這樣的行為,而是要找出原因:為什麼?當然就是因為避而不談。
第一次(性行為)就直接問說你有沒有戴保險套,或者女生身上都帶著保險套,是不是會被污名化?甚至有很多專業人士也會污名化,例如高中女生肚子痛來就醫,然後就被說裝了避孕器的女生玩很大、很隨便。
再來,避孕也不是100%會成功。吃避孕藥也可能(因為藥品瑕疵)失敗,保險套其實也容易破掉,就算沒有真的插入,也有可能懷孕,因為精液是會游泳的,子宮頸也會收縮。確實沒有一個避孕的方式是100%安全,況且避孕這件事也很少被強調或教導,大家容易被似是而非的資訊誤導。
此外,也許在人親密關係中不是那麼平等,女性就會想要討好對方啊,好像談到性,女生就是客體,這都是拿到的性別腳本不同的緣故。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覺得,避孕最終還是要去談性別平權。
雖然避孕是共同的責任,但是女性有這個權力說:你不戴套,我就不跟你做愛。
最後,我要留給大家一個開放式的問題:什麼時候算是生命的起源?
以我個人醫學的角度來想,我們都會說人嚥下最後一口氣嘛,然後醫師要宣布死亡,所以一個人的生命,就是從他呼吸到第一口新鮮的空氣,無論是自由的空氣或者極權的空氣,這個時候才是生命的開始。
如果生命是從精卵結合的胚胎那一刻開始,因為那樣我們就不能做試管嬰兒,因為做試管嬰兒會冷凍很多胚胎,這些胚胎最終可能會銷毀,那算不算殺人?這是一個有一點哲學,但是很切實際的問題。
我一直覺得pro-life和pro-choice不是很好的翻譯。
如果你真的很尊重、很在意生命,應該要尊重每個人。當你關心誰,誰就是主體,而我還是覺得,(胎兒)還沒有離開母體,他就不算生命,所以我覺得女性權益非常重要,但是當小孩被生出來,兒童權益也很重要。這一類人如果要擁護生命的話,應該要打造一個對兒童更友善的環境,這方面台灣也還需要很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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