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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萊塢也有墮胎禁忌?一部沒有女性生殖經驗的美國電影史

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墮胎不再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許多州份也迅速制定或通過限制墮胎的法律。其中,德州和阿拉巴馬州不僅禁止墮胎,更祭出極嚴苛的罰則:實際從事或企圖提供墮胎手術者,最高可面臨99年刑期。

因「海斯法典」的審查,有長達三十多年的時間,分娩和墮胎的鏡頭不允許出現在美國電影裡。圖/Alex Hockett@Unsplash。

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墮胎不再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許多州份也迅速制定或通過限制墮胎的法律。其中,德州阿拉巴馬州不僅禁止墮胎,更祭出極嚴苛的罰則:實際從事或企圖提供墮胎手術者,最高可面臨99年刑期。

判決一出,口服墮胎藥的相關資訊立即在社群媒體上廣傳,臉書和Instagram卻迅速刪除了這些貼文。相對於州法的嚴刑峻罰,墮胎貼文被下架似是小巫見大巫,但其實這種自我審查,正印證了司法與文化間的互動關係。

司法與文化聯手打壓墮胎,其實早有歷史可循。

電影就是最好的例子。墮胎在美國電影裡一直是禁忌,而此禁忌的形成,可追溯至惡名昭彰的「海斯法典」(Hays Code)。

「海斯法典」的正式名稱為《電影製作守則》(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Code),而「海斯法典」這個簡稱,則源於威爾.海斯(Will H. Hays)。海斯是當時美國電影製片人與發行人協會(Motion Picture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America,即美國電影協會前身)的主席,且過去曾任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1918-1921),也是長老教會的長老。

1921年的威爾.海斯(Will H. Hays)。海斯是催生「海斯法典」的重要推手。圖/Underwood & Underwood@Public Domain。
1921年的威爾.海斯(Will H. Hays)。海斯是催生「海斯法典」的重要推手。圖/Underwood & Underwood@Public Domain。

1920年代,好萊塢接二連三爆出明星酗酒或吸毒,甚至因而致死,或有神秘死亡、被殺、被強暴或強暴他人等醜聞,惹來教會等保守人士抨擊。各大製片廠面臨電影出品被審查、無法在各州上映及發行的困境,決定率先自我審查,而海斯的政治立場與宗教背景,使他成為擔此「道德重任」的不二人選。

1934年7月1日起,「海斯法典」落實於全美,規定所有電影都必須通過審查並取得認證,始可在美國發行和上映。該法以違反道德的名義,打擊了眾多電影題材,例如犯罪行為、吸菸、酗酒、挑戰宗教信仰及國族認同之事。其中當然也少不了性,包括同性戀和跨種族關係等等。

「海斯法典」生效的30多年間,其條文不時修訂增補,但對墮胎題材的禁制貫徹始終。該法典要撤底抹除墮胎,根本不需要討論該不該墮胎,也還輪不到「擁命派」(pro-life)和「選擇派」(pro-choice)這墮胎辯論中的兩大主流意見登場。

因為,當墮胎被禁止,它就成了絕對的禁忌──墮胎根本不存在。

一個國家或地區修改法律或訂立新法,可能是因應其文化變遷;反之,法律怎樣寫,其文化──包括流行文化──也將隨之變化。在美國,墮胎被否定,不只是拜白紙黑字的官方明文禁令所賜,更是非明文的民間禁忌與之配合的結果。

對觀眾,尤其是女性,「海斯法典」與其背後的社會價值要灌輸的是:妳就生吧,生就對了。

消失於銀幕的分娩與墮胎

1950年代後,好萊塢不得不思考如何面對競爭:內有電視的崛起和普及化,外有相較美國電影更加開放的海外電影。在社會漸趨進步的氛圍下,越來越多導演敢於游走於邊界、挑戰道德禁忌,凡此種種,都使「海斯法典」難以繼續執行,終於在1968年被電影分級制度取代。

五年後,羅訴韋德案判決保障美國婦女享有一定程度的墮胎權。「海斯法典」與「羅訴韋德案」之間看似沒有直接關係,但前者的取消與後者的勝訴在時間上相接,此相接點意味著兩者所代表的文化與司法共同朝向開放。

事實上,「羅訴韋德案」若是發生在海斯法典猶在的美國,很難想像會得出還墮胎權及身體自主權予女性的裁定,因為墮胎乃至於任何與女性生殖相關的電影題材,都受到海斯法典嚴格限制,而對影視作品、流行文化的限制既反映也建構社會大眾的意識形態。

首先,「海斯法典」規定

「分娩場面萬萬不可出現,無論是實際的分娩情節或以剪影交代。」1

這解釋了為何不少老電影在描述生孩子時,只能特寫孕婦猙獰的表情,下個鏡頭便已是嬰兒呱呱墮地。甚至有時候,嬰兒已由醫生或護士交到在房外等待的父親手中,母親完全缺席於畫面及敘事上。

例子有美國導演金.維多(King Vidor)相隔十年執導的《群眾》(The Crowd,1928)和《慈母心》(Stella Dallas,1937)。女性主義電影學者E.安.卡普蘭(E. Ann Kaplan)對比了這兩部電影2,說明女性雖然是實際的生產者,卻在銀幕上被呈現為無關生產,並與才剛出生的孩子切斷了關係。

《慈母心》(Stella Dallas,1937)發行於海斯法典生效期間,圖為電影海報。
《慈母心》(Stella Dallas,1937)發行於海斯法典生效期間,圖為電影海報。

是的,如同推翻「羅訴韋德案」意味著具有生殖能力者竟無全權決定自己是否生育,更早以前,「海斯法典」及受其規範的眾多影視作品就向觀眾示範過,在產子一事上,生產者即母親/女性是可以全無話語權的。

既然分娩是銀幕上的禁忌,墮胎更是禁忌中的禁忌。

「墮胎、性衛生和性病皆為不適宜的電影題材。」3

1951年至1956年版本的「海斯法典」如此明文記載。此前,法典更把墮胎與性變態(sex perversion)置於同一章節中相提並論。到了1956年12月,法典又進一步補充

「對墮胎的呈現可免則免,且只能予以譴責,萬萬不可出現在喜劇中,也不能在情節上暗示進行了墮胎,也不可提及『墮胎』一詞。」4

專門研究女性與恐怖電影的學者艾琳.哈靈頓(Erin Harrington)在其專書《女人、怪物性與恐怖電影:婦科恐怖》(Women, Monstrosity and Horror Film: Gynaehorror,2018)中指出,在懷孕與分娩已有較多電影再現的當今──尤其在恐怖電影中──墮胎卻仍然是個銀幕禁忌,它幾乎在英語恐怖電影中缺席。

她認為,這顯示墮胎議題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尤其在美國,每每在談到女性的選擇權時陷入激烈甚至暴力的辯論,以至於即使有極少數的電影處理墮胎議題,它們也只能彆扭地在議題周邊兜轉。

美國既擁有全球最大的電影工業,它透過電影向世界輸出美國文化之餘,觀眾也可藉由美國電影一窺美國文化中的墮胎禁忌。

何時能還生殖經驗的話語權予女性?

就我個人的觀影經驗而言,涉及墮胎題材的美國電影不是沒有,但一來,它們必然是在「後海斯法典時代」的近年才誕生(多為2000年後、近十年內),二來,它們絕大部分是非商業導向的獨立電影,目標觀眾未必是社會大眾,避免了對主流價值觀的衝擊,三來,它們偏向墮胎議題的辯論,甚少鉅細靡遺地描繪墮胎過程的細節。

也許正如哈靈頓所言,樣本不足或例證有限,本身就證明了墮胎至今仍多多少少是個銀幕禁忌。

若把範圍從美國電影擴大至英語電影,我想到拉斯.馮.提爾(Lars von Trier)的《性愛成癮的女人》(Nymphomaniac,2014)。 馮.提爾是丹麥導演,但他經常以英語創作,該片就是其中之一。片中,飾演女主角的夏洛特.甘斯柏(Charlotte Gainsbourg)自行施行墮胎手術,這幕只能在未經刪剪的導演版中看到。

馮.提爾是一位頗具爭議的導演,尤其他自稱女性主義者,卻又被某些女性主義影評人及電影學者指控為厭女,但這些都不是本文的重點。無論你喜不喜歡他的電影,或認為其電影所透露的是厭女意識或女性主義,無可否認的是他終究是位生理男性。他無法像生理女性般懷孕、分娩,當然也無法墮胎,頂多只能以電影再現(represent)墮胎。

而由女人拍墮胎呢?那當然也頂多是再現,而非現實中的墮胎,但它無論如何都會更貼近可能懷孕、墮胎者的經驗。同時,相對於在整個電影史上多由男導演再現女性經驗,出自女性經驗、或是還話語權予女性的女性再現更是少之又少。

走筆至此,我不得不提法國女導演瑟琳.席安瑪(‎Céline Sciamma)的《燃燒女子的畫像》(Portrait of a Lady on Fire,2019)。

該片固然不是美國/英語作品,未能引以為例來打破上述銀幕上的墮胎禁忌,但它卻是由女性親自再現墮胎的絕佳例子。該片的劇情圍繞女畫家與富家女的女女愛情,而她們在談戀愛的同時,不忘陪女僕找巫醫墮胎,過程中,女畫家用畫筆記錄了這至今爭議不斷、仍帶有禁忌色彩的墮胎景象。

《燃燒女子的畫像》的故事背景是18世紀末。在標榜自由、看似「女權高漲」的美國,墮胎權竟被褫奪,彷彿也提醒我們,我們離18世紀末到底沒有太遠──無論我們所言的是現實裡的女性權益,或銀幕上的女性再現。(完)


註1:“Scenes of actual childbirth, in fact or in silhouette, are never to be presented.”

註2:見 E.安.卡普蘭所著的專書《母性與再現:流行文化與通俗劇中的母親》(Motherhood and Representation: The Mother in Popular Culture and Melodrama)的引言,頁3-16。 

註3:“Abortion, sex hygiene and venereal diseases are not proper subjects for theatrical motion pictures.”

註4: “The subject of abortion shall be discouraged, shall never be more than suggested, and when referred to shall be condemned. It must never be treated lightly, or made the subject of comedy. Abortion shall never be shown explicitly or by inference, and a story must not indicate that an abortion has been performed, the word ‘abortion’ shall not be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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